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民辖终93号
上诉人:湖北**绿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南街南湖国际社区二期6栋1-27-31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北**绿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彩灯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9)川0302民初1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签订《彩灯工程定作及安装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负责上诉人“**.***江新年灯会”工程的制作,具体包括灯会项目的制作、安装等工作。根据合同约定,灯组制作地为*****江营销中心(部分部件在自贡板仓工业区内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所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江营销中心及自贡板仓工业区内。自贡板仓工业区属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受案辖区。据此,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观海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