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302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图木舒克市。
被告:中元东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药王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郭艳东,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元东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元东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阿迪拉阿不都肉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