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宏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2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3262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村65号2-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0871661A。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5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