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执198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村65号2-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087166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大道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33262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宏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10执1988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翼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