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重庆宏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恢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村**2-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087166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宏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的(2017)渝0110民初1201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413450元及相应违约金等。被执行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宏都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同时,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多个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众力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綦江区的房产【房权证号:渝(20**)綦江区不动产权第000084***号】,该房产有抵押且因涉案被另案司法查封,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0执恢7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翼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