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103执22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103民初10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906.74元。二、被告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51906.7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4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因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469.74元。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4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23年4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信息。 3.2023年5月以来,本院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果。 4.2023年5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3年5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 6.2023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资金,但没有冻结到任何资金。 7.2023年5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469.74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资金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469.74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一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