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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13执57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凃某某。 被执行人:南昌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113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0113执57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