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3791号
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08773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城投大楼8楼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71818977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