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21民初159号之一
原告:**韬,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08773L,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9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韬与被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2023年2月15日,原告**韬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