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韬与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521民初159号之一 原告:**韬,男,198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08773L,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9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韬与被告江西瑞原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2023年2月15日,原告**韬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韬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