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20民初102号
原告:重庆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YRM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7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重庆某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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