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1民初2370号之一
原告:砀山县菲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汉源天下4栋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W2PQH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鸿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经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MA4PDED0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菲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砀山县菲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砀山县菲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砀山县菲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砀山县菲赫商贸有限公司的受理费7159元予以退回,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砀山县菲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