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163号
原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街道人民路400号国际IT城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汪衡芳,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系公司员工),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系公司员工),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经济开发区经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2元,由原告湖南通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