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2911号 原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慎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