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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春华钢管租赁站、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6761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春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群英村。
经营者:吴春华,男,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夏梦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春华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事实复杂且不易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向昱璇
书 记 员  李先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