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彪,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兵,男,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三保,男,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44760846M。
法定代表人:夏梦婷,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营业场所黄冈经济开发区三台河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21102093241152N。
负责人:蔡建元,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周兵、吴三保、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10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102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美琴
审判员 骆 骥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