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73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夏梦婷。
原告***诉被告**、被告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志强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