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2854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梦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采怡,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图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涛,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图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图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图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图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955.5元(原告已预交2,477.75元),现原告(反诉被告)将起诉金额减少为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起诉金额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45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天邑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3,405.28元,现被告(反诉原告)将起诉金额减少为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起诉金额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380.25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图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洁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