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02执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工业园区第五疃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先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刚。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晋0702民初3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3464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2022年9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农民工工资账户不支持冻结、扣划,有车辆已轮候查封。
3、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702民初3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若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有续封必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封申请,否则造成的财产流失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方晋峰
审判员 柴富恒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