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2民初22574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507/508)。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王某,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王某,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