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9877号
原告: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
法定代表人:王秀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银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