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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6433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6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案已依法予以冻结,因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截至2022年3月9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16433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21625元、执行费18833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在本院已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7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乐
审判员应望黎
审判员张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