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1执2681号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建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右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满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一、被告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谷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80000元;二、驳回原告阳谷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20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作出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决定书。2020年12月1日、2021年3月11日本院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鲁1521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冀新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