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1财保184号
申请人:阳谷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付右敏,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满义,总经理。
申请人阳谷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因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欠款8万元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其他规定情形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宗亭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