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绿地东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09民初9487号 原告: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绿地东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绿地东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