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7323号
原告: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雅马哈建设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马哈建设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