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8301号
原告:上海蓝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18号2楼K-3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81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蓝鸽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栖丞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鸽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