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临安区某某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2民初870号 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星港路618号主楼一层众创空间84-85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1761150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娥、**,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临安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平渡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85MF0524132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临安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的实体问题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