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2民初870号
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星港路618号主楼一层众创空间84-85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1761150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娥、**,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临安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平渡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85MF0524132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临安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的实体问题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