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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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2民初1100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星港路618号主楼一层众创空间84-85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1761150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甘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85MF0638738E。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社长。
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浙江中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晶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