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7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
关于某某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331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3504元;2、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以154350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680元;4、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承担执行费1813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4年5月23日,被执行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33725.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7433.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2474.8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