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81民初2187号
原告:辛维乾,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滕州市。
原告辛维乾与被告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辛维乾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维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维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辛维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