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英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新英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中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民初3673号之一 原告:安徽新英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70486187(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中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8N2FUC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新英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新英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新英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英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3元、保全费2782元,合计6825元,由原告安徽新英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冉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邓 瑞 书 记 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