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330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英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79086187。
法定代表人:郭春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婕,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安徽新英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民终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11022.21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306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现场送达,未查找被执行人,本院予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
2、2020年8月7日、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证券、网络银行信息登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未作处置,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7857.79元,缴纳执行费余款退还申请人;
3、2020年8月20日本院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花园××单元××室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6、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丁曲梅
执行员 孙 军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