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2707506611T,住所地清远市银泉南路16号华茂广场12层06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210030058,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新城二号区63号楼606号。
被执行人:清远市众邦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26886003371,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镇狮子湖山庄一号C型B22座。
法定代表人:冯介森。
被执行人: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802735009671K,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七号区连江西路四号嘉源新城内。
法定代表人:刘锦洪。
关于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清远市众邦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6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所确定:偿还借款850000元及利息,债权费用30000元,受理费3875元。因被执行人***、清远市众邦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中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清远市众邦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东二号区63号楼606号,由清远市中院第一顺位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市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远市小市福熙官邸房产,由清新区法院第一顺位查封并依法处置当中,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粤R47000小车已由本院另案查封,由于车辆未到案,暂无法处置。
除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2执3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振东
审判员  黄金荣
审判员  梁道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毛应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