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能三普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能三普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2477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与被告新疆中能三普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中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如不能协商解决,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判决”,而该合同签订地为绵阳市,绵阳市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地级市,下辖9个县级行政区,《采购合同》的签订地未明确至绵阳市下辖具体县级行政区,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应视为约定不明,故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昌吉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关于合同履行地,原、被告未在《采购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应按法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后,被告未支付预付款、原告未提供货物,双方均未实际履行合同,《购销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昌吉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新疆中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中能三普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英 人民陪审员  李艳 人民陪审员  钟丹
法官 助理  赵林 书 记 员  杨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