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911号
上诉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能三普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10元,减半收取6955元,由上诉人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孙青莲
审 判 员 刘 维
法官助理 马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