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783执2301号
申请执行人拓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南领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拓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南领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7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拓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南领德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拓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7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