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洲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绿中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1民初3199号
原告:江西绿中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5918116058。
住所地:于都县于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建亮,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春华、蒋孔斐,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生,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冯涛,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08984847。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商住楼**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胡灏溔,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卫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玉慧,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绿中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绿中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绿中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4元,减半收取3657元,由原告江西绿中源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学明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孙育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熊安娜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