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成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成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亿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12民初8679号
原告:**成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平潮镇新坝街。
法定代表人:司金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淑云,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社区居委会24组1幢。
法定代表人:丁建。
原告**成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佳公司)与被告**亿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淑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美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10KV配电设施(含500KVA箱变一台,内含高低压开关柜及变压器试验,箱变基础,高压电缆,10KV杆上真空开关),工程总价280000元,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了设备安装,被告也分别于2015年10月23日、2016年3月23日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目前为止,被告尚结欠原告工程款190000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亿美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原告成佳公司根据设计图纸和工程施工预算,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亿美公司位于**市通州区配电设施进行安装施工。所需设备500KVA箱变一台(内含高低压开关柜及变压器试验,箱变基础,高压电缆,10KV杆上真空开关等)由原告负责提供。工程承包总价暂定为280000元。开工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同时还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被告预付工程款10万元,余款待安装结束后一次结清。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并于2015年10月13日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此后,被告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付款30000元,于2016年3月23日付款60000元,均系通过案外人赵霞的帐户转账至原告公司的司海斌个人账户。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价款,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施工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80000元,被告已给付90000元,剩余190000元被告按合同约定理应在原告施工结束时结清。现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至判决之日止,于法有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被告亿美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亿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538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止),合计2053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81元(户名: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长  张红娟
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
人民陪审员  金美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