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1007号
原告:安徽中***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集贤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90778363。
法定代表人:胡卫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声炜,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9033529D。
法定代表人:宗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中***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倪智
二○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傅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