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25执2807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4142327。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25民初2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64252.8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6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9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余额或余额极少、无房产、无保险、无股权、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3年9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4、本院于2023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