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执2400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住定边县。 申请执行人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5683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有极少存款,无证券、税务、房产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 3、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4、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及金额。 6、本院于2022年9月6日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XX牌汽车一辆(车牌号: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布控措施。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