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保280号
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小云:
申请保全人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赵小云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保全人赵小云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限额63429元)予以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赵小云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予以查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保全人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到本院确定保全财产并提供担保缴纳保全费。因申请保全人榆林通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担保并缴纳保全费,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三)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5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