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某某与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3886号 原告:***,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