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3886号
原告:***,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