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某某、中国某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3民初2821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