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某某与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2民初388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程苗,吉林大华铭***事务所。 被告: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龙富小区10号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328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长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