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06执149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原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106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三被执行人平均给付申请执行人45,883.27元(包含执行费1,898.28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5,751.53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本院(2017)吉0106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