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1民初277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32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