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1民初277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浦东路32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