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2142号
原告:长春***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佼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