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163号 原告***,男,199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翰尔放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328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60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13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