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4民初5251号
原告:***,女,xxx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xxxxxx(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珠海市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