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市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4民初5251号 原告:***,女,xxx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xxxxxx(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珠海市正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